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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少年犯成功挑戰機制
特首發落被裁違《基本法》


 10/09/2002

【本報訊】 兩名「等候董建華發落」的少年謀殺犯,分別被判最低刑期十五年及二十年,惟至今一直被囚禁,等候特首判定實際刑期,二人質疑由特首覆核刑期的做法屬行政機關決定,違反《基本法》中三權分立精神,向法庭尋求司法覆核。法官昨日頒下判詞,認為特首進行覆核時,須考慮罪行及犯罪者情況,儼如法官執行判刑一樣,違反《基本法》,故裁定有關機制無效。


判決反映特首不人道

多年來一直協助少年犯爭取董建華發落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表示,是次判決反映董建華對待少年犯的不人道及不合理,亦令過往支持政府拖延落實刑期的大部分立法會議員汗顏,他希望今次判決可成為案例,協助其他少年犯從速落實刑期,當局亦應盡快修訂有關條例,以防再有少年犯刑期遙遙無期。政府發言人則表示,須先研究及了解判詞,然後決定會否上訴。
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,訂立最低刑期旨在反映案件的嚴重性,替受害人作出報復及收阻嚇作用,當特首就最低刑期作出決議時,必須就案件的性質、囚犯的個人背景及德行等方面考慮,這些均是法官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,此舉有違《基本法》行政、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的精神,故裁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67C的覆核程序,與《基本法》第八十條不協調,有關機制無效,即二人的最低刑期亦告無效。

兩人犯案時只有16歲

兩囚犯分別為現年三十歲的邱廣文及二十八歲的黎鴻偉,二人分別於八七年十月及八九年十一月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,由於二人犯案時只有十六歲,依例當時判以「等候英女王發落」確定刑期,九七年回歸後改為「等候行政長官發落」,稍後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推薦下,獲特首頒最低刑期,分別為十五年及二十年。
邱廣文的最低刑期已於本年三月屆滿,黎鴻偉則尚有七年刑期。根據《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條例》,他們在服滿刑期後,須等候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決定是否須繼續被囚禁。兩名少年罪犯認為囚犯的刑期應由司法機關決議,並非由行政機關覆檢決定,行政長官不應參與決定,此舉違反《基本法》三權分立的制度。
案件編號:HCAL 1595-6/01
兩名少年犯黎鴻偉(左)及邱廣文(右)成功挑戰機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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