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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員損區會聲譽可被譴責

 23/08/2002

【本報訊】個別區議員較早前頻頻鬧出醜聞,令區議會形象大跌,港府建議區議會自行訂立《自我規管守則》來監察議員的操守,而守則將於十一月推行,議員可動議譴責操守出現問題的醜聞議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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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道德標準難界定

    《自我規管守則》訂明,若某一議員個人行為影響區議會聲譽,或影響議員執行職務,其他議員可提出譴責動議;守則又限制議員收受禮物的上限,並嚴格規定議員不可頻密享用或接受宴會。不過,有議員指出,難以界定如何才算影響區議會聲譽,例如嫖妓、騙取房屋津貼等,必須視個別區議會本身的道德標準而定。
    為免區議會內出現政黨之爭,守則規定需要有四分之三議員提出聯署動議才召開特別會議,且會議上亦須獲得四分之三議員表決支持動議,才能通過譴責。
    律政司就《自我規管守則》草擬各項的細節後,把守則納入十八區區議會的議事規程內,但守則並沒有追溯權力,即區議會不可動議譴責守則落實前操守曾出現問題的議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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