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面性競爭法弊多於利

16/12/2006
文: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 洪克協


特區政府十一月初發表「香港競爭政策未來路向公眾討論文件」,就是否訂立公平競爭法進行公開諮詢。筆者認為立法不但未能促進市場競爭,更會破壞本港賴以成功的自由市場機制。訂立全面性競爭法,既會減低營商的靈活性,亦會增加企業的遵從成本,無助於提升工商界和消費者的利益。

經濟學大師均反對
從一些國家的經驗及學術界研究,均證實立法並非推動公平競爭的有效途徑,更可能適得其反,窒礙企業的正常發展。已故經濟學大師佛利民(Milton Friedman),以及美國聯儲局前主席格林斯潘(Alan Greenspan)均強烈反對訂立競爭法。他們相信立法弊多於利,並且會扼殺創意和妨礙效率。

香港已是全球公認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之一,這一成就和過往的經驗足以證明,自由開放的市場就是公平競爭的最大保障,亦最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。市場才是促成資源合理配置的協調者,而非司法機制;立法只會減低市場的靈活性和開放性,而兩者正是香港賴以生存和保持繁榮的基石。

筆者認為,討論文件未能提出足夠的理據來證明立法的必要性及急切性,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在過去幾年收到的區區數十個投訴個案,數目並不顯著,更有近三分之一被指與政府的行為有關,而出現最多個案的電訊行業亦已有《電訊條例》規管。

另外,雖然80多個國家現設有競爭法,但各國制訂競爭法例皆受本身獨有的政治、經濟及法律情況和社會需要所影響,成效不盡相同。例如新加坡於二○○四年訂立了「競爭法」,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相關要求。因此,香港在制訂競爭政策時,不應生搬硬套外國的做法,而應該充分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和需要,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法來促進本地市場競爭環境。

在本港眾多的經濟領域,例如土地供應、房屋、生活用品零售市場(街市)、交通乃至郵遞等,政府均有不同程度的干預,甚至直接以經營者的身份參與市場。另外,對一些行業來說,政府的規管可能對市場競爭帶來一定的影響,甚至是構成市場進入屏障的直接因素。

規管行業競爭更佳
訂立全面性的競爭法很可能會導致出現「兩難局面」。一方面,如果競爭法延用於政府規管的行業,則難免會對現有的監管政策造成一定的衝擊,並對公營機構甚至政府部門的運作造成難以預計的後果。另一方面,如果對公營部門和政府規管的行業給予特別豁免,則會對私人經營者造成不公,更會使一些本港目前最有可能出現反競爭行為的領域游離法外,有違立法的原意。

筆者認為本港現階段無必要性及急切性制訂全面性的競爭法,況且訂立跨行業的競爭法涉及相當複雜的技術問題;不必要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種對市場的干預,亦無助改善營商環境。若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回應社會對特定領域內反競爭行為的關注,則訂立行業性的競爭法相信會更為奏效和更切實際。本港亦可考慮強化現有的公平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,使之發揮更大作用及更貼近社會的訴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