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裕彤挑戰聯交所終審敗訴

07/04/2006


新世界發展(0017)連同主席鄭裕彤及鄭家純等四名董事挑戰港交所(0388)旗下聯交所紀律聆訊的安排,堅持可就○一年懷疑「偷步放料」的紀律聆訊中,聘請大律師代為陳詞及盤問證人。去年上訴庭裁定新世界一方勝訴,指「紀律委員會」等同《基本法》第35條所指的「法庭」,聯交所不服上訴,結果終審法院昨一致判聯交所上訴得直,新世界一方須承擔敗訴訟費。

司法覆核時機未成熟
終審法院在判辭指出,紀律委員會絕對不是法庭,與訟人並非一定可聘請律師或大律師抗辯。終院強調紀委會與法庭不同,紀委會並非行使《基本法》賦予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立司法權。另外,終院又批評新世界一方過早提出訴訟,因為直至現時為止,紀委會主席根本未斷言拒絕讓鄭裕彤等人聘請法律代表,新世界一方之前又無啟動聯交所的上訴機制,今次它主動提出司法覆核時機尚未成熟。

紀委會不等同法庭
○四年高院原訟庭首先駁回新世界的司法覆核申請,去年上訴庭反判其勝訴,聯交所上月聘請曾替房委會打減租官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annick上訴至終院。

終院五名法官一致採納原訟庭的原審判決,批評上訴庭衡量紀委會是否法庭時無綜觀《基本法》全意,《基本法》是為落實「一國兩制」、延續現有司法制度及法院獨立而制訂,法庭行使的司法權力是涵蓋整個行政區,而紀委會僅有監察股票市場功能。

終審法院又認為,律師可陪同受查人士出席紀律聆訊及之前代為草擬陳詞大綱等,有關聆訊程序並無不公平,沒有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》。

○一年三月,新世界企業傳訊部被懷疑偷步放料予數名分析員,提早發放應於三月十五日才公布的新世界○○年中期業績,引導分析員調低相關盈利預測,而正式對外公布盈利數據前一天,新世界交投大幅上升。